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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看过来,“放得活”“管得好”这样明确

时间:2025/12/15 15:43:18

既“放得活”又“管得好” 促进招标代理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参与主体,其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对于提高招投标质量效率、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活动,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权责、登记、从业、监管等作出系统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既“放得活”又“管得好”,充分保障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自主权,并就招标代理机构从业条件、禁止事项、履职义务、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主体的行为划定边界,将为促进招标代理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放得活:保障招标代理机构独立自主、公平竞争
  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活动,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自主权。针对实践中一些地方和单位违规干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自主权问题,《办法》从三个方面强化相关权利保障,确保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公平竞争。
  一是强调机构独立。《办法》第五条规定,成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手续,代理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二是强调选择自主。《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需求、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能力,从登记的代理机构中,自行择优选取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协商约定委托事项,特别是代理费用的收取对象、方式及标准,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商定。
  三是强调评价公正。为确保招标代理机构不受区别化评价对待,《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开展代理机构评价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代理机构,不得在评价信息的归集使用和评价标准等方面有所区别,也不得在没有法定依据的情况下以评价结果限制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的自主权,或者限制代理机构的经营自主权;同时在第三十条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
  管得好: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勤勉尽责、依法执业
  招标代理机构依照委托依法合规办理招标事宜,既是为招标人负责,也是其作为招投标市场一份子的责任。针对当前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恶性竞争,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问题,《办法》从四个方面对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一是统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相应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并归集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第八条明确了登记的基本信息内容。
  二是明确从业条件。《办法》第十条明确了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所应具备的六方面条件,特别是规定“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未因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等规定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避免有的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受到处罚后换个“马甲”继续执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招标代理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从业人员不得多点执业。
  三是规范机构行为。《办法》第十七条针对市场乱象,列明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的活动,包括泄露秘密、行贿、规避招标、暗箱操作、干扰评标专家等八个方面。第十六、十八、十九、二十条分别强调了招标代理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载明相关信息、协助配合处理异议投诉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四是强化监督追责。《办法》总则和第四章“监督管理”规定了有关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职责和监督检查重点。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的法律责任。 
  (作者:习近平经济思想研究中心 徐致远;本文来源于中国发展改革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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